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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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与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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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84民初297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肇庆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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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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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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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执保958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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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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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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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932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三亚皓博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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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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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河南新恒碧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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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民辖终342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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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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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翼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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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822民初9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吉林省翼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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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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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柏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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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49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柏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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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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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与三亚皓博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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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9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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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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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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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4民辖终2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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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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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香、高志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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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民终94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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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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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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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402执保9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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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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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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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9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皓博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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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9932号原告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皓博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8年5月19日,被告三亚皓博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亚皓博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MDC-HT2018051081的《室内装饰设备、商品供应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原告为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提供云南昆明碧桂园星荟项目1-4#楼A、B、C户型室内门、复合木地板、整体橱柜供应及安装工程,暂定合同总价款为10,219,567.46元。云南昆明碧桂园星荟项目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地铁2号线北部客运站旁碧桂园项目部。《合同》第8.1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第8.2款约定,原告组织人员及材料、设备、成品进场施工,安装完70%的工程量后,原告申请并经被告三亚皓博公司现场工程管理部及监理人确认人员及材料、设备、成品满足工程、工期及质量要求后,被告三亚皓博公司14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80%。《合同》第8.3条约定,原告按被告三亚皓博公司规定时间完成安装施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及工程完成移交并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45天内支付至供应价款的97%,并同时提供将3%的保证金的合法发票提供给被告三亚皓博公司,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第8.5条约定,原告应凭合法有效的发票向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收取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和其他款项。第8.6款约定:被告三亚皓博公司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原告可向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发出要求付款通知,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收到原告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原告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原告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则被告三亚皓博公司从约定应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双方结算情况、应支付时间:1、发票开出时间原告已按双方结算总金额开出发票给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具体开票时间如下:2018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开出金额为3,549,041.04元合同款发票一张,其中涉及本合同的金额为3,505,201.64元;2019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开出金额为250万元合同款发票一张,其中涉及本合同的金额为1,736,450.92元;2019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开出金额为250万元合同款发票一张;2020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开出金额为1,644,340,5元的合同款发票以及1,882,481.1元合同款发票(共计3,526,821.6元:)。2、《合同》所涉项目的结算及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应支付合同款时间:2020年6月13日,就《合同》所涉项目,双方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以及《结算审批表》,确认应结算总金额为11,268,474,16元,并确认合同所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双方合同8.1款约定以及原告发票开出时间,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应当在2018年8月22日向原告支付3,065,870,22元(即30%的预付款,按发票开出时间及金额支付按照双方合同8.2款约定以及原告发票开出时间,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应当在2019年3月25日向原告支付4,675,782.34元;按照双方合同8.3款约定以及原告发票开出时间,结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结算审批表》签订时间,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应当在2020年7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3,526,821.60元。三、被告云南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合同的付款义务因被告三亚皓博公司长期拖欠原告合同款,为了妥善处理此事,2019年10月25日,原告、被告三亚皓博公司与被告云南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创投公司”〉签订了《委托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委托被告云南创投公司将其应支付给被告三亚皓博公司的合同款直接支付给原告。该委托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云南创投公司并未按该约定向原告完全支付合同款。四、两被告的实际付款情况2019年1月19日,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支付100万元合同款;2019年1月21日,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支付70万元合同款;2019年4月3日,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支付150万元合同款;2019年4月4日,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支付100万元合同款;2019年4月30日,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支付60万元合同款;2019年12月3日,被告云南创投公司支付200万元合同款。以上,两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80万元,仍拖欠合同款4,468,474.16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合同款,但两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原告合同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4.468.474.16元合同款以及违约金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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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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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9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皓博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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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9926号原告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皓博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8年5月19日,被告三亚皓博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亚皓博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SG-HT2018051081的《室内装饰设备、商品供应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原告为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提供云南昆明碧桂园星荟项目1-4#楼A、B、C户型浴室柜、浴室镜供应及安装工程,暂定合同总价款为1,610,569.34元。云南昆明碧桂园。星荟项目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地铁2号线北部客运站旁碧桂园项目部。《合同》第8.1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第8.2款约定,原告组织人员及材料、设备、成品进场施工,安装完70%的工程量后,原告申请并经被告三亚皓博公司现场工程管理部及监理人确认人员及材料、设备、成品满足工程、工期及质量要求后,被告三亚皓博公司14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80%。《合同》第8.3条约定,原告按被告三亚皓博公司规定时间完成安装施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及工程完成移交并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45天内支付至供应价款的97%,并同时提供将3%的保证金的合法发票提供给被告三亚皓博公司,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第8.5条约定,原告应凭合法有效的发票向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收取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和其他款项。第8.6款约定:被告三亚皓博公司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原告可向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发出要求付款通知,被告三亚皓博公司收到原告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原告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原告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则被告三亚皓博公司从约定应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双方结算情况、支付情况:1、发票开出时间原告已按双方结算总金额开出发票给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具体开票时间如下:2018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开出金额为3,549,041.04元合同款发票一张,其中涉及本合同的金额为43,839.4元;2019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开出金额为250万元合同款发票一张,其中涉及本合同的金额为763,549.08元;2020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开出金额为300,071.59元的合同款发票以及821,920,94元合同款发票(共计1,121,992.53元)。2、《合同》所涉项目的结算及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应支付合同款时间:2020年6月13日,就《合同》所涉项目,双方签订了《云南昆明碧桂园星荟项目1-4#楼A、B、C户型(货量)浴室柜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以及《云南昆明碧桂园星荟项目1-4#楼A、B、C户型(货量)浴室柜结算审批表》,确认应结算总金额为1,929,381.01元,并确认合同所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双方合同8.1款约定以及原告发票开出时间,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应当在2018年8月22日向原告支付43,839.4元(发票开出时间及金额);按照双方合同8.2款约定以及原告发票开出时间,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应当在2019年3月25日向原告支付763,549.08元(发票开出时间及金额);按照双方合同8.3款约定以及原告发票开出时间,结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结算审批表》签订时间,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应当在2020年7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1,121,992.53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三亚皓博公司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款。三、被告云南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合同的付款义务因被告三亚皓博公司长期拖欠原告合同款,为了妥善处理此事,2019年10月25日,原告、被告三亚皓博公司与被告云南创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创投公司”)签订了《委托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三亚皓博公司委托被告云南创投公司将其应支付给被告三亚皓博公司的合同款直接支付给原告。该委托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云南创投公司并未按该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合同款,但两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原告合同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1929381.01元合同款以及违约金67217.11元(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具体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方法》)。上述金额共计1996598.12元人民币;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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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3 |
(2020)粤0606民初12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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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29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卿松 当事人- 沙洋县白冢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赵熊 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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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白冢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案号(2020)粤0606民初1295号原告卿松诉被告赵熊、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为查明案件需要,本院依职权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起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479224.35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小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士渝、吴敏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志华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容桂法庭四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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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4 |
(2020)粤0606民初12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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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29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卿松 被告- 赵熊 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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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熊、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卿松诉被告赵熊、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起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479224.35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小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士渝、吴敏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志华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容桂法庭四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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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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