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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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37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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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37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亨思特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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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3745号深圳亨思特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叶建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被告深圳亨思特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叶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37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2908.63元及利息23499.83元(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16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226408.4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3月10日14时3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李美琪电话:0755-299418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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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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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10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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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10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亨思特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叶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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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077号叶建辉、深圳亨思特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辉、深圳亨思特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107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退还给原告:1、货款人民币63000元。2、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人民币63000元为本金,从被告一2018年8月31日最后一次收取货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上浮50%计至被告一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为8203元(63000元脳年利率3.85%脳150%梅365天脳823天)]。合计共人民币:71203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上述货款以及违约金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9日10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李冰萤电话:0755-882122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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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3 |
(2021)粤0311民初10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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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10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亨思特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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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077号叶建辉、深圳亨思特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辉、深圳亨思特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107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退还给原告:1、货款人民币63000元。2、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人民币63000元为本金,从被告一2018年8月31日最后一次收取货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上浮50%计至被告一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为8203元(63000元脳年利率3.85%脳150%梅365天脳823天)]。合计共人民币:71203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上述货款以及违约金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9日10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李冰萤电话:0755-882122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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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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