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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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罚[2019]42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在2015年1月19日签订了《南山郡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营改增后经选择按简易方法3%计算缴纳增值税。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该项目采购报警设备、保温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3367.39元,应追缴增值税13367.39元。你单位与金华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春江花园三期整体消防工程》,开工报告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采用简易方法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在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该项目采购报警设备等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38972.02元,应追缴增值税38972.02元。以上两个项目共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2339.41元,应追缴增值税52339.41元,城建税3663.76元,教育费附加1570.1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46.7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增值税偷税额52339.41元50%的罚款,计26169.71元,处城建税偷税额3663.76元50%的罚款,计1831.88元,共计28001.5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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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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