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辽抚市监处字[2020]第 56号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8月12日,我执法人员就该公司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被抽检的该塑料购物袋从深圳万达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入,数量30000个、单价0.115元。2020年3月19日配送到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沈阳沈河)有限公司抚顺新华分公司数量30000个,以每个0.20元销售,于2020年6月2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000元,税率13%,获违法所得2218.5元。前述塑料购物袋于2020年5月28日我局委托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经抽样检测,尺寸偏差、提吊试验、漏水性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08标准要求,依据《抚顺市2020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了编号:J2020065310310075号《检验报告》。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积极配合我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等事实;2、《检验报告》报告号编号:J2020065310310075,证明受检的塑料购物袋质量不合格;3、询问笔录,证明受检商品购销情况及对被检出不合格商品的认识;4、发票、销售明细账、情况说明、证明购入和销售的具体情况;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销售者有保证所售商品是合格商品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购入商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没有履行应尽义务。但当事人对我局的调查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购入销售数量微小,社会危害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属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办案人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兼顾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收起
...
展开
|
2020-09-25 | 详情 |
2 | 辽抚市监处字【2020】038号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收起
...
展开
|
2020-08-2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