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与杨龙芳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03民辖终31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09 |
2 |
天津力高基业有限公司与韩小微、张亮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民初32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力高基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6-04 |
3 |
李德根与衡水中青东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冀1127民初2118号之二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德根 收起
...
展开
|
景县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19-12-12 |
4 |
天津力高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小微、张亮、余福光、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青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旅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民终2302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力高基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0-01-03 |
5 |
李德根与衡水中青东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东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冀1127民初211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德根 收起
...
展开
|
景县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19-12-12 |
6 |
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京03执恢98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8-12-27 |
7 |
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中青东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冀1127执异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 2018-03-09 | 2018-05-14 |
8 |
张健、衡水中青东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冀1127执异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张健 收起
...
展开
|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 2018-01-31 | 2018-05-14 |
9 |
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京03执696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1 | 2017-12-18 |
10 |
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京03执696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1 | 2017-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冀1127民初2118号李德根诉江苏东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
展开
|
(2019)冀1127民初211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德根 被告- 衡水中青东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公告衡水中青东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根诉你、北京中青旅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支付劳务款20万元、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利息27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景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8-30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