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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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工商高新案字〔2018〕第15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2018年7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高告字[2018]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之规定。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1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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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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