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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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仕权、贵港市重畅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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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02执恢364号 | - |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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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12-20 |
2 |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港市重畅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百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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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02执恢364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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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04 | 2020-12-21 |
3 |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贵港市重畅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百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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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11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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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04 | 2018-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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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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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6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众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百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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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众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百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仍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5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百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众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双倍保证金14800元、一个季度租金11655元、装修费用13407元,合计39862元;二、驳回原告广西众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被告广西百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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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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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65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众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百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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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众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8651号,提出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双倍保证金14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一个季度的租金1165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费用2525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商铺转让费1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共计66705元)。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无法找到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被告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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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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