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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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田志春、王洪兴等劳动争议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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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执复32号 | 劳动争议 |
复议申请人-田志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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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30 |
2 |
原告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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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138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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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11 |
3 |
苟强与苟水灿、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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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33民初3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苟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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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5 |
4 |
敖应清、帅刚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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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民终126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帅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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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4 |
5 |
苟强,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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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33执保4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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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4-26 |
6 |
苟强、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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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33财保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苟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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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28 |
7 |
卢乾斌与曾君伟、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乐山市华冠建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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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33民初49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卢乾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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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27 |
8 |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正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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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民终91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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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23 |
9 |
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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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11执27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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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29 |
10 |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青龙山休养院、四川金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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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民初311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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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0-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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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102民初475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被告- 乐山市沙湾区嘉胜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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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4 |
2 | (2018)川1102民初475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被告- 乐山市沙湾区嘉胜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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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4 |
3 | (2016)川11民终98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朱建华 被上诉人-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宋加明 建筑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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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7-02-19 |
4 | (2016)川11民终98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朱建华 被上诉人-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宋加明 建筑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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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7-02-19 |
5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利全 被告-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宗均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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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6-12-22 |
6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利全 被告-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宗均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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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6-12-22 |
7 | (2016)川11民终41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方广利 被上诉人-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宋加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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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6-11-08 |
8 | (2016)川11民终41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方广利 被上诉人-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宋加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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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6-1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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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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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执1981号 | - |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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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2017)川110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忠萍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邓均、谢诗佳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川1102执19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忠萍货款22874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287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4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二、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82元、执行费4125元。本院收取执行案款帐号:22363801040001861;单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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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2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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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475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田玉平 被告-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嘉胜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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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4752号原告田玉平与被告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嘉胜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宗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102民初47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田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田玉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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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3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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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475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田玉平 被告-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嘉胜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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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4752号原告田玉平与被告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嘉胜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宗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50万元及利息约10000元(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由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川1102民初475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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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4 |
上诉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忠萍及被告李孝荣、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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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终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丁忠萍及李孝荣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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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忠萍及原审被告李孝荣、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1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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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5 |
(2018)川11民终753号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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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终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 丁忠萍 李孝荣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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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11民终753号上诉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忠萍、李孝荣、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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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6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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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6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丁忠萍 被告- 李孝荣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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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2637号原告丁忠萍与李孝荣、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作出判决。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7)川110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二、由被上诉人丁忠萍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承办法官:李勤联系电话:0833-24132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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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
7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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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6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丁忠萍 被告- 李孝荣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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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2637号原告丁忠萍与被告李孝荣、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忠萍货款22874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287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4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丁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82元,由被告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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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8 |
上诉人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洪顺、王安平、潘清华、史富财、何元富、陈子勤、王安勤、何洪川、郭建群、何勇、何斌、郭建英、杨春连、张文礼、张雄、张文祥、被告余美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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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终140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何洪顺 王安平 潘清华 史富财 何元富 陈子勤 王安勤 何洪川 郭建群 何勇 何斌 郭建英 杨春连 张文礼 张雄 张文祥 余美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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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川11民终1400号上诉人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洪顺、王安平、潘清华、史富财、何元富、陈子勤、王安勤、何洪川、郭建群、何勇、何斌、郭建英、杨春连、张文礼、张雄、张文祥、原审被告余美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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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9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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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6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丁忠萍 被告- 李孝荣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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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2637号原告丁忠萍与李孝荣、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款238747元,并以238747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工程材料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为被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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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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