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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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常熟市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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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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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州东方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利华、陆燕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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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方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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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宇红兵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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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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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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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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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州市花都区腾巍电子厂与鲍继怀、诚泰集团有限公司、孔文新、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6民终5836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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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腾巍电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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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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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苏0508民初53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市华东机电化工配套公司 苏州东方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贺培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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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8-12-20 |
2 | (2018)苏0508民初53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市华东机电化工配套公司 苏州东方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贺培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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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8-09-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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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孟利华、陆燕、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红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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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230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市红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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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孟利华、陆燕、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红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你单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园执字第02302-1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3499弄152-177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拍卖。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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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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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朱惠琴、马培良、朱惠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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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22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 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常熟市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常熟市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 朱惠琴 马培良 朱惠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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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惠琴、马培良、朱惠芳:本院受理(2014)园商初字第022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朱惠琴、马培良、朱惠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978353.12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7.8%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5000元;三、被告常熟市赛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朱惠琴、马培良、朱惠芳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达物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158元,由原告负担158元,被告负担4600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46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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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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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利华、陆燕、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红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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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8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孟利华 陆燕 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市红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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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利华、陆燕、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红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813号原告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利华、陆燕、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红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480607.24元及暂算至2015年3月10日的利息141501.7元,并偿付自2015年3月11日起、以人民币829922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偿付自2015年3月11日起、以人民币181383.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三、若被告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东方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3499弄172号的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孟利华、陆燕、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红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瑞坤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91元,公告费450元,合计72741元,由被告苏州市江之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利华、陆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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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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