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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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林秀、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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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龙林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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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郭志芳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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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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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芳、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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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郭志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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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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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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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赵洪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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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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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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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35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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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354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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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3546号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郭志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35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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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2 |
(2021)粤0309执35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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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35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郭志芳 当事人-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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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3546号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郭志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35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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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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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6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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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60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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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60号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志芳诉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志芳支付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6989元;二、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志芳支付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0989元;三、驳回郭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本公告于2020年11月3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www.szlhcourt.gov.cn)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鑫怡联系电话:0755-21051377本庭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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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4 |
(2020)粤0309民初226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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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6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郭志芳 被告-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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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60号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志芳诉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志芳支付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6989元;二、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志芳支付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0989元;三、驳回郭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本公告于2020年11月3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www.szlhcourt.gov.cn)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鑫怡联系电话:0755-21051377本庭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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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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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448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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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44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 赵洪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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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14489号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洪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144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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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6 |
(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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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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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赵洪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货款669222.7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69222.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赵洪建对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5.55元,保全费3982.77元,合计14708.32元,由原告负担495.54元,三被告负担14212.78元,原告已预交14708.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4212.78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14212.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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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7 |
(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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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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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赵洪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货款669222.7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69222.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赵洪建对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5.55元,保全费3982.77元,合计14708.32元,由原告负担495.54元,三被告负担14212.78元,原告已预交14708.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4212.78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14212.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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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8 |
(2020)粤0309民初22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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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6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郭志芳 被告-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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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60号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志芳诉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2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1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本公告于2020年5月17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www.szlhcourt.gov.cn)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谭敏联系电话:0755-21051377本庭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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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
9 |
(2020)粤0309民初22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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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60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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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60号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志芳诉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2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1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本公告于2020年5月17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www.szlhcourt.gov.cn)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谭敏联系电话:0755-21051377本庭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东路383号龙华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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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
10 |
(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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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 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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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赵洪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明晖农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宝能分公司、赵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07民初2020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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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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