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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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书明与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秦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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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24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杨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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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16-07-14 | 2016-08-25 |
2 |
陈勇、杭州鲸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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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陈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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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彭江露、广州洁丽会贸易商行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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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原告-彭江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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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华人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苏宁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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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异议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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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杨书明与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秦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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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杨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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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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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湘0111民初670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周家能 被告-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雨泽酒行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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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08-16 |
2 | (2018)浙0106民初147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岗区部落格服装厂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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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8-08-15 |
3 | (2018)浙0106民初147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岗区部落格服装厂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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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8-04-29 |
4 | (2015)浙杭知初字第1139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 被告- 深圳市得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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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 | 2017-12-26 |
5 | (2017)辽0102民初663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步学 被告- 邵东县两市塘七彩阳光服饰商行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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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G46G47中缝 | 2017-06-06 |
6 | (2016)浙0481民初34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美达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郑州冠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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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G05 | 2017-02-26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美达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郑州冠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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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6-12-11 |
8 | -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 被告- 深圳市得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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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6-10-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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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彭江露与被告义乌市肖恪电子商务商行、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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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知民初98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彭江露 被告-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义乌市肖恪电子商务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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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肖恪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彭江露与被告义乌市肖恪电子商务商行、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8知民初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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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原告彭江露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埔生百货商行、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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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知民初95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彭江露 被告-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埔生百货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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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埔生百货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彭江露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埔生百货商行、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8知民初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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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3 |
(2021)粤0307民初117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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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7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艺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廖江成 邓永飞 深圳市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邱防容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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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797号廖江成、深圳市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邓永飞、邱防容: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艺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江成、深圳市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邓永飞、邱防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7民初1179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七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二十(新)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卢金旭电话:0755-28704734注:本公告于2021年6月1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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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4 |
(2020)粤03民初467号裁定及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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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67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原高巍 被告- 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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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67号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高巍诉被告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467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巍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高巍名称为“智能手环(H10)”专利号为ZL201630232900.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二、被告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巍赔偿本案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267.5元,合计人民币35267.5元。三、驳回原告高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原告。被告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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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5 |
(2020)粤03民初467号传票公告(福建乐康医疗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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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67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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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67号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巍诉被告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467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交证据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14:30,地点为本院第九庭。你单位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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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6 |
(2019)粤0106民初21099号原告巴斯芙(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添姿添彩化妆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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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1099号 | - |
原告- 巴斯芙(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添姿添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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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1099号广州添姿添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巴斯芙(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添资添彩化妆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210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准许原告巴斯芙(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斯芙(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1747072020-03-0516:37:39:0联系人:刘冰、胡文远(2019)粤0106民初21099号原告巴斯芙(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添姿添彩化妆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广州添姿添彩化妆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联系人:刘冰、胡文远电话:830086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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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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