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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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晓敏与图诺德恩梯基车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恩梯基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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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738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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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17 |
2 |
陈晓敏与图诺德恩梯基车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恩梯基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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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37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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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3-04 |
3 |
徐文霞与宁波市江北缘起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图诺德恩梯基车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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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26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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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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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3民初33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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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335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罗金燕 被告- 宁波有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图诺德恩梯基车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恩梯基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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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有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罗金燕诉被告恩梯基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有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图诺德恩梯基车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金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罗金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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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2 |
(2021)浙0203民初33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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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335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罗金燕 被告- 宁波有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恩梯基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图诺德恩梯基车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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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有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罗金燕诉被告恩梯基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有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图诺德恩梯基车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按照车辆销售原告294000元回购案涉车辆;二、判令三被告支付以29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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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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