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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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汇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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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81民初7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温岭市汇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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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02 |
2 |
江苏金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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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82民初3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金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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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1-19 |
3 |
陈树武、王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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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恢4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树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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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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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江苏金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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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82执保7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金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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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10-29 |
5 |
江苏金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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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82民初3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金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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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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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武、王林华、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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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127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树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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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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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云、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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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执633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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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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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润歌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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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2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润歌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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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19-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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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武、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王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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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59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陈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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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8-16 | 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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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与江福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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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民终19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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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19-08-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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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1081执5479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2 | 详情 |
2 | (2020)苏0982执2398号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5 | 详情 |
3 | (2020)浙1081执6567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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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2018)浙1081执4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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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455号 | - |
当事人- 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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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1081执455号本案当事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告知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的土地的查封。特此公告2018年11月2日承办人:莫林建联系电话:86120735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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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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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2018)浙1081执63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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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6315号 | - |
当事人- 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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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1081执6315号本案当事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告知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的不动产。特此公告2018年8月9日承办人:莫林建联系电话:86120735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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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
3 |
送达公告——(2018)浙1081执4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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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455号 | - |
当事人- 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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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1081执455号本案当事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告知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的土地。特此公告2018年4月2日承办人:莫林建联系电话:86120735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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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4 |
送达公告——(2018)浙1081执7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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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7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岭市呈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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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1081执777号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呈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8)浙1081执777号执行通知书。本院通知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373999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5509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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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5 |
送达公告——(2018)浙1081执4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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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被告- 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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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1081执455号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兰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8)浙1081执455号执行通知书。本院通知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14000000元;支付诉讼费110800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81510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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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6 |
杭滨劳人仲案字[2017]04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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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滨劳人仲案字[2017]0482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汪卓玲 被告- 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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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汪卓玲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806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58105071。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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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
7 |
送达公告-(2016)浙1081执40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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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4071号 | - |
当事人- 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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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1081执4071号本案当事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告知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东部产业聚集区的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浙JWF436、浙J99F06、浙J513F2、浙JZ5157号车辆;三、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特此公告2017年2月10日承办人:钟斌;联系电话:86128932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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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
8 |
送达公告-(2016)浙1081执40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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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40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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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1081执4071号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呈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依法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方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6)浙1081执4071号执行决定书。本院决定如下:将浙江农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经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承办人:钟斌;联系电话:86128932)2017年1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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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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