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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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之光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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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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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与信丰萬佳电子有限公司、吴祖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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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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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振力达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信丰萬佳电子有限公司、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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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用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振力达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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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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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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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周某某与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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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周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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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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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民初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 深圳市科之光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何义生 李娜 李伟峰 钜龙实业有限公司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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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1 | 2018-05-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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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异11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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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130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钜龙实业有限公司 李娜 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 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李伟峰 何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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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130号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娜、李伟峰、杨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义生、李娜、李伟峰、钜龙实业有限公司、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1130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义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1002房产[不动产权证号:3000516359]不带租约拍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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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2 |
(2019)粤03执3514号拍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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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5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钜龙实业有限公司 李娜 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 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李伟峰 何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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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514号之二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义生、李娜、李伟峰、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义生、李娜、李伟峰、钜龙实业有限公司、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李伟峰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西乡大道西北侧碧海富通城17栋C座1101房产;被执行人何义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1002房产;被执行人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嘉定镇黄坑村)工业用地使用权、其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西外环路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嘉定镇黄坑村)厂房、宿舍,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法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伟峰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西乡大道西北侧碧海富通城17栋C座1101房产;被执行人何义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1002房产;被执行人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嘉定镇黄坑村)工业用地使用权、其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西外环路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西区(嘉定镇黄坑村)厂房、宿舍以清偿债务。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5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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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3 |
(2019)粤03执351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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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5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娜 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 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李伟峰 何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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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514号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仟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义生、李娜、李伟峰、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5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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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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