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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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陈庆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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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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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郭继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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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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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张永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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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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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刘玉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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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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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王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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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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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李国庆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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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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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李振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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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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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谷明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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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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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郭海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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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部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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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杨怀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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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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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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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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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 被告- 陈素珍 李利娜 冯胜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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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胜莉:本院受理的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诉被告陈素珍、李利娜、冯胜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陈素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22日按照月利率10.3‰计算利息,2016年4月23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4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并扣除后支付的利息20元);二、被告李利娜、冯胜莉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濮阳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5版刊登日期:2018-10-17上传日期:2018-10-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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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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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 被告- 杨趁方 刘凤蕊 张秀君 李爱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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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趁方、刘凤蕊:本院受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诉被告杨趁方、刘凤蕊、张秀君、李爱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杨趁方、刘凤蕊、张秀君、李爱姣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363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濮阳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2版刊登日期:2018-06-19上传日期:2018-0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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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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