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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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公司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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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582号之一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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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9-29 |
2 |
东莞市天翼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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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天翼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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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8-03 |
3 |
东莞市谷沃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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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申39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谷沃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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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02 |
4 |
(2020)粤1972执2850号东莞市谷沃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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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850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谷沃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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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7-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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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51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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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5109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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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5109号王燕晖、洪少杰、夏北香、詹育泉:本院已经受理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晖、洪少杰、夏北香、詹育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缴付注册资本人民币210,815.13元;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15日。合议庭成员为白田甜、王芳(承办人)、谢继宇。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日16时30分在本院破产庭第一法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于2021年12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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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2 |
(2021)粤03民终33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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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翼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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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393号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东莞市天翼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3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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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3 |
(2020)粤1972执285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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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85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谷沃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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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850号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谷沃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杰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粤1972民初152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支付加工款198000元,利息5474元,迟延履行利息201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7日),诉讼费21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14元,合计210629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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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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