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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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罗乐与邢臣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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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1民初458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罗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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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6 |
2 |
罗乐与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陈川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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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1民初4717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罗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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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23 |
3 |
张斌与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曹华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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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26民初2492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张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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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02 |
4 |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白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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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1执保97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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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30 |
5 |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马雪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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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1执保97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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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30 |
6 |
曾广新、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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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525民初748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洞口县慧鑫物流信息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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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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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赵敏;枣庄市峄城区甘沟加油站;赵启金;枣庄市山亭区圣源加油站合同纠纷一审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诉枣庄市峄城区甘沟加油站和赵启金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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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1民初465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枣庄市峄城区甘沟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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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06 |
8 |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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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1民初46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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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7-13 |
9 |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煤源综合经营中心代县盛源加油站、山西煤源综合经营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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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1民初46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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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30 |
10 |
彭亿海与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顾胜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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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1民初63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彭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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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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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黔0111民初26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萧县黄口李德民加油点 李德明 张文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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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G60 | 2020-04-30 |
2 | (2019)黔0111民初26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萧县黄口李德民加油点 李德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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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8-11 |
3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肖水英 被告- 段世海 泰和县兴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小锋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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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9-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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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民初5454号原告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联合电服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轶涛、珠海君子万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刘宇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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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545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联合电服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梁轶涛 珠海君子万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刘宇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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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5454号梁轶涛、珠海君子万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本院受理原告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联合电服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轶涛、珠海君子万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刘宇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东联合电服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2958665.8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958665.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为32829元),本息暂合计为2991495元;2.判令被告梁轶涛、珠海君子万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在逾期未履行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前述被告广东联合电服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刘宇恒对珠海君子万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534388802020-07-1719:13:40:356(2020)粤0113民初5454号原告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联合电服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轶涛、珠海君子万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刘宇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企业,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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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2 |
(2020)粤0606民初310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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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102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匠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钟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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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匠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钟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4332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一个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0年8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段龙江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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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3 |
(2019)粤0606民初175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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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756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赵海生 被告- 佛山市闽钰通物流有限公司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新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孙万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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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闽钰通物流有限公司、孙万洪: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海生诉被告佛山市闽钰通物流有限公司、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孙万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756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闽钰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海生支付运费147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1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计算至2019年6月4日;以14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以14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14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闽钰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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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4 |
(2019)粤0606民初175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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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756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赵海生 被告- 佛山市闽钰通物流有限公司 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新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孙万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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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闽钰通物流有限公司、孙万洪:原告赵海生诉被告佛山市闽钰通物流有限公司、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孙万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四被告连带支付运输费14700元及利息2039元(利息自2019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9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冯清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龚莉青、人民陪审员郭秋霞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罗莉担任记录,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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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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