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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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建罚字[2017]第007号 | 区住建局 |
萧建罚字[2017]第007号当 事 人:杭州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忠住 所: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1号中栋国际银座1幢1005-5室杭州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2月6日,我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萧政储出[2016]16号地块居住(含配套商业)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经初步调查,上述情况基本属实,本机关于2017年2月9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项目位于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单位为杭州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199572.53平方米,合同造价人民币叁亿壹仟玖佰伍拾壹万伍仟陆佰贰拾壹元整(¥319515621.00元)。2016年10月-2017年2月期间,你单位在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该项目进行了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形象为3#楼7层,15#楼2层,14#楼1层,1#楼地下室底板,2#楼土方开挖,其余桩基完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及工程进度,依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05953-000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三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佰壹拾伍万叁仟柒佰零叁元柒分(¥4153703.07元)。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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