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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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北正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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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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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北正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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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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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剑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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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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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明昊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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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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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书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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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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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瑞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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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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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士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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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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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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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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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杨明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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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杨明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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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彩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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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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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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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豫0184民初62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威纳啤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马建东 臧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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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G34 | 2019-07-07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威纳啤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马建东 臧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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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G36 | 2019-03-19 |
3 | (2018)豫0184民初38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明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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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G05 | 2018-12-02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明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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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G10 | 2018-08-28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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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21 |
6 | (2017)豫0184民初59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益年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毛志鹏 徐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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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06 | 2017-09-28 |
7 | (2017)豫0184民初59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弘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君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王洪顺 段爱连 赵子旭 陈香茹 谢少锋 刘萍 李霞 赵先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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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7-09-28 |
8 | (2017)豫0184民初18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郑市乐谷中洲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刘军杰 刘艳君 宋丽英 杨红乐 刘霞 冯海敏 乔俊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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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7-09-28 |
9 | (2016)豫0184民初62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普利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河南葳盛茶业有限公司 张鑫 闫宝丽 孙德军 卓香琳 高晓明 闫国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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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7-09-28 |
10 | (2017)豫0184民初59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军房 宁瑞霞 宁彦发 刘晓娟 荆春林 刘栓留 河南乐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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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7-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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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376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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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763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新北正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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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763号深圳新北正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新北正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公告当日公示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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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2 |
(2020)粤0304民初537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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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763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新北正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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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763号深圳新北正控股有限公司: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北正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537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新北正控股有限公司给付商业汇票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丁佳佳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0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查沛言电话:0755-219814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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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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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1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 新郑市林灿禽业有限公司 刘根保 李爱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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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琴、刘根保:本院受理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新郑市林灿禽业有限公司、刘根保、李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无法有效联系到你们,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李爱琴在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58000股股权及收益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0184执145号执行案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议价通知书、网拍通知书及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公告确定的义务,并缴纳相应执行费。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强制拍卖上述财产,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到本院领取拍卖裁定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第一个周三上午十时到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117室选取评估(如未到庭,将通过询价系统摇号方式挑选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则视为放弃选择评估机构、领取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优先购买等相关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通过网络平台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新郑市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05-26上传日期:2020-0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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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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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民初32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维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白新军 张英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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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新军、张英杰:本院受理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维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白新军、张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184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和副本8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新郑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01-02上传日期:2019-0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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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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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民初19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志刚 王海军 范瑞敏 赵庆阳 袁媛 王宗海 李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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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王海军、范瑞敏、赵庆阳、袁媛、王宗海、李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184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新郑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23刊登日期:2018-12-27上传日期:2018-12-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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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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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民初56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曹建明 屈喜梅 马佩 刘明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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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杰、马佩:本院受理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建明、屈喜梅、马佩、刘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184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四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新郑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22刊登日期:2018-12-20上传日期:2018-1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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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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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民初3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佩 曹建明 屈喜梅 刘明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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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佩:本院受理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曹建明、屈喜梅、刘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184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新郑市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和副本8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新郑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5版刊登日期:2018-11-30上传日期:2018-11-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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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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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民初3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明杰 马佩 曹建明 屈喜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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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杰:本院受理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马佩、曹建明、屈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184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新郑市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和副本8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新郑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0版刊登日期:2018-11-12上传日期:2018-1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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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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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执15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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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关于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184执15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你需依照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名下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你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达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新郑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2版刊登日期:2018-11-08上传日期:2018-1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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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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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维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白新军 张英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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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维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白新军、张英杰:本院受理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新郑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2版刊登日期:2018-09-14上传日期:2018-09-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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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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