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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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同森、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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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民辖终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郝同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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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4-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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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3民初5369号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俊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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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3民初53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俊进 李建永 郝同森 王艳 邯郸市捷飞贸易有限公司 陈宁宁 车立叶 任晓辉 房建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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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捷飞贸易有限公司、陈宁宁、车立叶、任晓辉、房建琴:本院受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进、李建永、郝同森、王艳及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郝同森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我院依法作出(2019)冀0403民初53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郝同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郝同森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19)冀0403民初5369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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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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