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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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美坚与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乐之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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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793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梁美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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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2-07 |
2 |
杨丽容与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乐之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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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79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杨丽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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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2-07 |
3 |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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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9执844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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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07-08 |
4 |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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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9执841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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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1-25 |
5 |
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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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888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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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12-18 |
6 |
程宁、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零璐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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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执恢12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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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12-31 |
7 |
陈婷、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零璐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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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执恢12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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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12-31 |
8 |
钟浩勤与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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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12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钟浩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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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19-12-27 |
9 |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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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9民初1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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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19-08-12 |
10 |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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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9民初17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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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9-08-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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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桂0103民初888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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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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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桂0109执844号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6 | 详情 |
2 | (2019)桂0109执841号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6 | 详情 |
3 | (2017)桂0105执2555号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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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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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9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兰恒 当事人- 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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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兰恒与被告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植萍、蒙小江、零璐滢,第三人黄松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农植萍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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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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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9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兰恒 当事人- 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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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兰恒与被告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植萍、蒙小江、零璐滢,第三人黄松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兰恒偿还借款本金2418333.33元;二、被告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兰恒支付利息(以24183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兰恒对被告零璐滢持有的编号(桂)股质设立准字[2014]第31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项下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植萍、蒙小江、零璐滢对被告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植萍、蒙小江、零璐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兰恒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30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53830元,由原告兰恒负担23695元,被告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植萍、蒙小江、零璐滢共同负担301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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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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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36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农植玲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 农植萍 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零璐滢 孙树敏 卫东兵 蒙小江 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孙笳茗 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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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登于《新浪司法法院公告》2019年9月12日的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小江、零璐滢、孙树敏、孙笳茗、农植萍、卫东兵、农植玲、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追偿权纠纷,案号为(2019)桂0103民初13612号一案公告有误,现更正如下:将原文中“蒙小江、零璐滢、孙树敏、孙笳茗、农植萍、卫东兵、农植玲、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更正为“蒙小江、零璐滢、孙树敏、孙笳茗、农植萍、卫东兵、农植玲、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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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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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36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农植玲 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 农植萍 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零璐滢 孙树敏 卫东兵 蒙小江 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 孙笳茗 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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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3612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通知书(追加)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2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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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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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9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兰恒 被告- 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农植萍 黄松晖 零璐滢 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 蒙小江 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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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兰恒诉被告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植萍、蒙小江、零璐滢、第三人黄松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893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5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四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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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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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9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兰恒 被告- 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农植萍 零璐滢 广西益满投资有限公司 蒙小江 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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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兰恒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893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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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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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29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农植玲 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 农植萍 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零璐滢 孙树敏 卫东兵 蒙小江 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孙笳茗 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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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零璐滢、蒙小江、孙树敏、孙笳茗、农植萍、卫东兵、农植玲、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2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零璐滢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49580元;二、被告零璐滢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804958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在编号为桂(2017)横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72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蒙小江、孙树敏、孙笳茗、农植萍、卫东兵、农植玲、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告零璐滢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蒙小江、孙树敏、孙笳茗、农植萍、卫东兵、农植玲、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零璐滢追偿;五、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886元、公告费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零璐滢、蒙小江、孙树敏、孙笳茗、农植萍、卫东兵、农植玲、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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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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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81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农植玲 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 农植萍 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零璐滢 孙树敏 卫东兵 蒙祖满 蒙小芹 蒙小江 黎世威 农建清 孙笳茗 南宁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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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植玲、卫东兵、蒙小江、孙树敏、孙笳茗、农植萍、零璐滢、农建清、蒙祖满、蒙小芹、黎世威、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南宁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8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农植玲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农植玲支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110000元从应付利息中扣除);三、被告卫东兵、蒙小江、孙树敏、孙笳茗、农植萍、零璐滢、农建清、蒙祖满、蒙小芹、黎世威、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南宁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农植玲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卫东兵、蒙小江、孙树敏、孙笳茗、农植萍、零璐滢、农建清、蒙祖满、蒙小芹、黎世威、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南宁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农植玲追偿;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农植萍抵押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32号新世纪花园7栋301号房(房屋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535879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蒙小江抵押的车牌号为桂AAM835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E4FTM8A38L030524,发动机号:31110780),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蒙小江持有并质押的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七、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零璐滢持有并质押的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八、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蒙小芹持有并质押的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50%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九、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农建清持有并质押给原告的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50%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蒙小江持有并质押的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一、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零璐滢持有并质押的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70%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二、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农植玲持有并质押的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60%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蒙祖满持有并质押的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40%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零璐滢持有并质押的南宁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黎世威持有并质押的南宁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9%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557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农植玲、卫东兵、蒙小江、孙树敏、孙笳茗、农植萍、零璐滢、农建清、蒙祖满、蒙小芹、黎世威、广西莱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汇百业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唐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南宁军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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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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