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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捷投资

    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文华商住新区永叶大街6号首层之一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执复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复议申请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3-10 2020-04-29
    2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执复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复议申请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3-10 2020-04-29
    3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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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执1040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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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1 2019-12-28
    4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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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民终2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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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5-28 2019-05-06
    5

    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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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民终2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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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5-28 2019-05-06
    6

    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梁锦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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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民辖终3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
    梁锦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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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07-18 2017-06-29
    7

    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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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民辖终3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07-18 2017-06-29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何厚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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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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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3-31 2018-12-31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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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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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3-31 2018-12-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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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 何厚锋 张毅文 罗俊艺 梁泳康 黄志华 黄文杰 何志斌 梁锦标 李文涛 郑超 胡智恒 李诺 梁胜光 何经年 朱健全 彭建平 梁建杰 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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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号何厚锋、梁泳康、何志斌、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65147193.68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44977193.6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5%,自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贷款利息至同年12月21日止;以164477193.6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5%,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贷款利息至2015年4月1日止;以139477193.6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75%,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贷款利息至同年9月29日止。罚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67万元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9477193.68元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自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按前述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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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4
    2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号广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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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 朱健全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何志斌 梁泳康 黄志华 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 罗俊艺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李诺 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 梁胜光 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 张毅文 郑超 彭建平 梁锦标 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 李文涛 胡智恒 梁建杰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黄文杰 何厚锋 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何经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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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号何厚锋、梁泳康、何志斌、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6517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12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5%,自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同年10月1日止;以119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5%,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同年10月8日止;以164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5%,自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2015年4月1日止;以139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75%,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同年10月1日止;以104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同年11月1日止。罚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67万元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自2014年10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自2015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00万元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450万元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前述方式计得的罚息额应扣减433724.55元。复利的计算方式如下:以前述贷款利息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以季为结息周期,自约定的贷款利息计付之日起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就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提供质押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分别为:A1300096782、A1300096783;出质质权所在公司均为: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胡智恒、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对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对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的6.6598%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罗俊艺、梁泳康对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的16.3468%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对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的24.2175%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文涛、郑超、李诺对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的30.2718%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745.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8745.49元,由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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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4
    3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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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朱健全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何志斌 梁泳康 黄志华 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 罗俊艺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李诺 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 梁胜光 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 张毅文 郑超 彭建平 梁锦标 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 李文涛 胡智恒 梁建杰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黄文杰 何厚锋 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何经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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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号何厚锋、梁泳康、何志斌、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65147193.68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44977193.6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5%,自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贷款利息至同年12月21日止;以164477193.6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5%,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贷款利息至2015年4月1日止;以139477193.6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75%,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贷款利息至同年9月29日止。罚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67万元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9477193.68元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自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按前述方式计得的罚息应扣减120000元。复利的计算方式如下:以前述贷款利息为本金,按约定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以季为结息周期,自约定的贷款利息计付之日起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就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提供质押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分别为:A1300096782、A1300096783;出质质权所在公司均为: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胡智恒、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对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对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的6.6607%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罗俊艺、梁泳康对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的16.349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对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的24.2208%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文涛、郑超、李诺对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本案所负全部债务的30.276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740.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4740.26元,由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胡智恒、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共同负担894740.26元,由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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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4
    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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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 朱健全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何志斌 梁泳康 黄志华 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 罗俊艺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李诺 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 梁胜光 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 张毅文 郑超 彭建平 梁锦标 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 李文涛 胡智恒 梁建杰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黄文杰 何厚锋 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何经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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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何厚锋、张毅文、梁泳康、黄志华、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彭建平、朱健全、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审查管辖异议收取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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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30
    5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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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 何厚锋 张毅文 罗俊艺 梁泳康 黄志华 黄文杰 何志斌 梁锦标 李文涛 郑超 胡智恒 李诺 梁胜光 何经年 朱健全 彭建平 梁建杰 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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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1号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黄志华、何志斌、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何经年、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1号民事裁定。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梁锦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审查管辖异议收取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梁锦标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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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27
    6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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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 何厚锋 张毅文 罗俊艺 梁泳康 黄志华 黄文杰 何志斌 梁锦标 李文涛 郑超 胡智恒 李诺 梁胜光 何经年 朱健全 彭建平 梁建杰 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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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2号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案原定于2015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变更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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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09
    7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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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 朱健全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何志斌 梁泳康 黄志华 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 罗俊艺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李诺 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 梁胜光 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 张毅文 郑超 彭建平 梁锦标 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 李文涛 胡智恒 梁建杰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黄文杰 何厚锋 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何经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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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借款人民币本金165,170,0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人民币7,219,097.5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2,389,097.58元】;2、判令被告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处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上述股权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4、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5年11月18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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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01
    8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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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借款人民币本金165,170,0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人民币7,219,097.5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2,389,097.58元】;2、判令被告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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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01
    9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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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朱健全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何志斌 梁泳康 黄志华 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 罗俊艺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李诺 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 梁胜光 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 张毅文 郑超 彭建平 梁锦标 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 李文涛 胡智恒 梁建杰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黄文杰 何厚锋 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何经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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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1号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借款人民币本金165,147,193.68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人民币4440858.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9588052.59元】;2、判令被告何厚锋、张毅文、罗俊艺、梁泳康、黄志华、黄文杰、何志斌、梁锦标、李文涛、郑超、胡智恒、李诺、梁胜光、何经年、朱健全、彭建平、梁建杰、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上述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处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上述股权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4、判令全体被告共同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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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30
    10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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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虹卫电器有限公司 何厚锋 张毅文 罗俊艺 梁泳康 黄志华 黄文杰 何志斌 梁锦标 李文涛 郑超 胡智恒 李诺 梁胜光 何经年 朱健全 彭建平 梁建杰 佛山市冠侨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事城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朗毅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宝淘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治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喆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保辰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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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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