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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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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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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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余晓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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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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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桂英、余晓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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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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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眉山市柯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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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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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徐某、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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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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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湛江市霞山区广陆瓶盖有限公司与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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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广陆瓶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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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王桂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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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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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王桂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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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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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成都市龙泉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孟治平、王从良、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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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龙泉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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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刘广东与王美中、罗利梅、王毅、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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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刘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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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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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1102民初35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桂英 叶廷贵 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 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 王美中 眉山市康友商贸有限公司 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 喻文建 李权威 余晓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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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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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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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25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桂英 叶廷贵 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 王美中 眉山市康友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 喻文建 李权威 余晓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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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3256号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英、叶廷贵、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王美中、眉山市康友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喻文建、李权威、余晓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桂英立即给付代偿款2645559.77元,从2017年5月19日起,以255775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给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为止。2、要求被告王桂英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4万元。3、要求被告叶廷贵、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王美中、眉山市康友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喻文建、李权威、余晓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确认原告对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常富街2号1号1栋2单元6层1号为余晓兰和李权威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且在处理、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叶廷贵在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105万元股权(占50%)享有抵押权,并且在处理、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6、确认原告对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发票价值288.45万元的机器设备29套/台等动产(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并且在处理、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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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2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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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5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桂英 叶廷贵 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 王美中 眉山市康友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 喻文建 李权威 余晓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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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3520号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英、叶廷贵、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王美中、眉山市康友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喻文建、李权威、余晓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代偿款3368160.1元,从2017年5月19日起以3368160.1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给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3368160.1元时为止。2、要求被告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给付违约金5.2万元。3、叶廷贵、王桂英、四川多爽食品有限公司、王美中、眉山市康友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大自然惠川食品有限公司、喻文建、李权威、余晓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常富街12号至14号1层*号为余晓兰和李权威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且在处理、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叶廷贵在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105万元股权(占50%)享有抵押权,并且在处理、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6、确认原告对眉山市华挺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发票价值317万元的机器设备78套/台等动产(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并且在处理、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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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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