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盐)质监罚字〔2016〕8号 |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接举报,2016年3月3日,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浙江沃玛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堆放有生产的不同款色的待销电动童车。经执法人员对其中一箱外箱标注颜色为绿色(迷彩色)的电动童车进行开箱检查,内装1辆迷彩色四轮电动童车,箱内附有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产品型号(WM2016H)与外箱标注一致。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该公司的仓库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提取了电动童车库存及出库登记。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动童车。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款电动童车按产品评价规则进行了抽样。2016年3月7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浙江沃玛科技有限公司为2015年8月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华,住所:海盐县武原街道贺王弄5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节能技术、环保技术、童车技术研发;童车制造、加工;童车、塑料制品、机械设备批发、零售、网上经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等。主要生产经营电动童车。2016年3月7日取得电动童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生产的电动童车(标称:“电动童车,沃玛宝贝,制造商:浙江沃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贺王弄5号,型号:WM2016H,毛重19KG,净重14.5KG,适用年龄:37~96个月,双驱,摇摆,喷漆,日期:2016年1月13日”)在2016年3月3日经本局执法抽样,样品经平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另查实当事人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电动童车。因未能取得当事人出厂电动童车金额等书面印证证据,涉案货值、违法所得未作认定。 2016年6月21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会议。2016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盐)质监罚告字〔2016〕8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此行为属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电动童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部分未经认证产品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海盐县工商银行(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地址:武原镇新桥南路8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