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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沙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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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3民初17591号原告广州沙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既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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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759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沙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既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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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7591号广州既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沙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既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的款项78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占用780万元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按照国家金融业指导利率6厘计算,780万元的月息0.6%,即每月4.68万,从沙漠支付第一笔款的日期2019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合计56.16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2向申请人赔偿因没有出具780万元增值税发票而造成的税收损失,按照技术服务费6%的税率计算,合计46.8万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1赔偿申请人为合同达成后投入的费用及经济损失,合计66.3万元;6、判令被申请人1赔偿申请人因该案被申请人的行为造成申请人名誉上的损失,合计290.5万元;7、判令被申请人1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用;8、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1日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537075092020-12-1117:41:34:639(2020)粤0113民初17591号原告广州沙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既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告,损失,判令,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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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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