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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新傲运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文化西路168号货运档口七A7008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海公路罚[2020]03(41)10285号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J22036/浙J3096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台州新傲运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10月09日21时29分车号为浙J22036/浙J3096挂的车辆行驶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K22+5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820千克,超限482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2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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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详情
    2 海公路罚[2020]03(41)10286号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J22036/浙J3096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台州新傲运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9月06日20时56分车号为浙J22036/浙J3096挂的车辆行驶在S213浒溪线K28+4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0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000千克,超限500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2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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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海公路罚[2020]03(41)10284号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J22036/浙J3096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台州新傲运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10月13日21时25分车号为浙J22036/浙J3096挂的车辆行驶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K22+5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010千克,超限401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2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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