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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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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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破10号之三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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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9-29 |
2 |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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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破10号之二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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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29 |
3 |
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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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4执恢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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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07-02 |
4 |
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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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4执恢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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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07-01 |
5 |
新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与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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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72民初40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新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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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 | 2018-11-23 | 2018-12-06 |
6 |
王聚义与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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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2670号 | - |
申请执行人-王聚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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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8-10-30 |
7 |
王珺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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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3708号 | - |
申请执行人-王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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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8-10-29 |
8 |
杨晶与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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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2703号 | - |
申请执行人-杨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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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8-10-23 | 2018-10-24 |
9 |
中涂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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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37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涂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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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21-07-30 |
10 |
杨晶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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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3703号 | - |
申请执行人-杨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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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8-09-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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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京02民初33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告-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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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04 | 2019-10-22 |
2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告-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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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96 | 2019-06-13 |
3 | (2018)沪0105破1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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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2-27 |
4 | (2017)鄂72执47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专用物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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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7-09-21 |
5 | (2016)鄂01民初12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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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7-04-16 |
6 | (2016)鄂72民初5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专用物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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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7-03-19 |
7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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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G42G43中缝 | 2016-09-27 |
8 | - |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
原告- 扬州光明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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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和顺县人民法院 | G18 | 2016-08-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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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沪0105执3783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4 | 详情 |
2 | (2018)沪0105执3782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4 | 详情 |
3 | (2018)沪0105执3779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4 | 详情 |
4 | (2018)沪0105执3708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3 | 详情 |
5 | (2018)沪0105执3705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3 | 详情 |
6 | (2018)沪0105执3703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3 | 详情 |
7 | (2018)沪0105执3702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3 | 详情 |
8 | (2018)沪0105执3396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3 | 详情 |
9 | (2018)沪0105执3395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3 | 详情 |
10 | (2018)沪0105执3393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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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破产文书——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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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当事人- 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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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的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并根据管理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18)沪0105破1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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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2 |
送达破产文书——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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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破10号 | - |
当事人- 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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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破10号本院受理的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曾于2019年2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债权申报公告。现确定于2020年7月31日(周五)下午14时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33号本院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望债权人准时参加。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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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3 |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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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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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70号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54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201904.56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你公司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928.57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193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0492635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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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4 |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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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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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69号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340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423140.33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7747元由你公司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6247.1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193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0492627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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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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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5 |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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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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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71号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5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2127970.26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11893.50元由你公司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3679.7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193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0492643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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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6 |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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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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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68号上海太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34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107344.46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你公司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510.17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193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0492619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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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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