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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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7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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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78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中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当事人- 珠海横琴淘房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中山市德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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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中山市德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横琴淘房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志恒,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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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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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7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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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78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中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中山市德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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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德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横琴淘房科技合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张航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志恒,吴新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蔡家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在第三人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未付中山海伦时光房地产27套房屋销售佣金共300567.93元及利息36618.02(以300567.93元为本金按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23596.6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为13021.3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共计:337185.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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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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