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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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6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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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6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先勇 红河州霓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权志芳 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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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686号权利、权志芳、王先勇、红河州霓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831,904.71(大写:人民币捌拾叁万壹仟玖佰零肆元柒角壹分);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清偿全部代偿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支付标准为年利率百分之十二,暂计算至2022年4月2日止为人民币9,150.95(大写:人民币玖仟壹佰伍拾元玖角伍分);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因行使追偿权所支出的费用,包含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包含为申请财产保全向第三方支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等;以上总计人民币846,055.66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肆万陆仟零伍拾伍元陆角陆分)。四、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昆明市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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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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