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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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077号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叶伟霞、黄伟文股权转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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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07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叶伟霞 黄伟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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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077号叶伟霞、黄伟文: 本院受理的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叶伟霞、黄伟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0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425222021-09-0716:34:19:0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2021)粤0106民初18077号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叶伟霞、黄伟文股权转让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叶伟霞、黄伟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电话:020-830085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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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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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5071号原告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宋国旺、伍羊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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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50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宋国旺 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伍羊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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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宋国旺、伍羊恒: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15071号原告广东骏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宋国旺、伍羊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507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20000元及利息451119元(利息以4120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9.99%暂计至2021年6月9日,之后顺延至清偿之日止);2.该案的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广州市一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3.被告宋国旺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被告伍羊恒对合同编号为20200210-01、20200317-01、20200410-01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金3000000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9日为344618元,之后顺延至清偿之日止);5.该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妙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海帆、庞淑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4日下午3时15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44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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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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