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705执198号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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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2072民初63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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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63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严巧英 被告- 中山市唯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戴华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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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6330号戴华兰、中山市唯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严巧英与被告戴华兰、中山市唯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华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严巧英偿还借款本金98607元及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戴华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严巧英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中山市唯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戴华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严巧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财产保全费1082元,合计2356元,由原告严巧英负担79元,被告戴华兰、中山市唯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2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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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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