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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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二稽罚[2019]208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于2017年7月,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淮安市正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32685347-32685348#,金额196598.30元,税额33421.70元,价税合计230020.00元,上述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2、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款,你单位已于2017年7月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33421.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39.52元、教育费附加1002.65元、地方教育附加668.43元。3、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费用,你单位已于2017年12月领用、结转194853.03元,2018年12月领用、结转1745.27元。导致2017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94853.03元,应予纳税调增;2017年度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39.52元、教育费附加1002.65元、地方教育附加668.43元,合计4010.60元,应予纳税调减。纳税调整后,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9084.24元;导致2018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745.27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74.5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2017年7月少缴增值税33421.70元75%的罚款25066.2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39.52元75%的罚款1754.64元;处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9084.24元75%的罚款14313.18元,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74.53元70%的罚款122.1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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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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