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衢柯市监处字〔2020〕201号 |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商品未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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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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