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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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彭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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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55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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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07 |
2 |
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储为闹、储爱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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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执2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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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8 |
3 |
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建兵、屠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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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6执6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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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23 |
4 |
俞伟民、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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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执恢11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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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4-02 |
5 |
俞伟民、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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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执恢8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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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2-07 |
6 |
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建兵、屠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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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36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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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9-29 |
7 |
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方成标、叶彩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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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34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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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9-28 |
8 |
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方永达、柴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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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3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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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9-28 |
9 |
鲍盛宽、叶美珍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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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3535号 | - |
申请执行人-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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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19-12-02 |
10 |
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储为闹、储爱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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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57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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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19-12-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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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畅才、叶美琴、罗银珍、黄宣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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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13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罗畅才 叶美琴 罗银珍 黄宣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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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1394号罗畅才、叶美琴、罗银珍、黄宣鑫: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畅才、叶美琴、罗银珍、黄宣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26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畅才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97649.9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99650.29元为基数,自从2018年12月19日,按年利率11.9%的1.5倍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利息以99649.99元为基数,自从2018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11.9%的1.5倍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利息以98649.99元为基数,自从2019年1月19日,按年利率11.9%的1.5倍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利息以97649.99元为基数,自从2019年2月19日,按年利率11.9%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叶美琴、罗银珍、黄宣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美琴、罗银珍、黄宣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畅才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2元,由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46元,被告罗畅才、叶美琴、罗银珍、黄宣鑫负担224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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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2 |
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畅才、叶美琴、罗银珍、黄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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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13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罗畅才 叶美琴 罗银珍 黄宣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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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1394号罗畅才、叶美琴、罗银珍、黄宣鑫:本院受理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畅才、叶美琴、罗银珍、黄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罗畅才归还贷款99649.99元,并支付利息741.15元(算至2019年1月3日),共计100391.14元(2019年1月3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照11.9%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叶美琴、罗银珍、黄宣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5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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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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