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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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20]26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册、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且未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2.你单位2016年从广西永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取得广州朗品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933437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广告费,金额56603.77元、税额3396.23元,价税合计60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6年3月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56603.77元并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396.23元。上述发票现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发票。上述虚开的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成本不得列支,你单位未按规定做纳税调整。3.你单位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以低于市场销售价的价格向外销售18台车辆,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详见附表:综合上述违法事实2和3,你单位共计少缴纳2017年1月增值税33667.35元,少调整留抵税额5106.46元,少缴纳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56.71元。共计少调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34669.26元,调整后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9152927.91元;共计少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997.94元(扣除上述应补缴的附加税费),调整后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1286026.83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处1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款60%的罚款计21614.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多列企业所得税成本多报亏损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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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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