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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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师宗星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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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323民初17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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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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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云南艺术学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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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民初61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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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2-28 |
3 |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云南常硕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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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9317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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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2-03 |
4 |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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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4执184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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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19-12-26 |
5 |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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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4执2052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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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20-07-13 |
6 |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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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4执2053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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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20-07-13 |
7 |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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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4民初3045号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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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20-01-06 |
8 |
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与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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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581民初2568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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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人民法院 | 2019-07-10 | 2019-07-30 |
9 |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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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4民初554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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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6-26 |
10 |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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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4民初553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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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6-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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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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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9317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常硕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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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设计保证金60000元,并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9月7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原告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79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60000元,并且每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八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原告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89440元)。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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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2 |
(2018)云0102民初47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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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4750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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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4750号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你、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8)云0102民初4750号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工程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7万元,并支付该款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9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被告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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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3 |
(2018)云0102民初47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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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4751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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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4751号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你、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8)云0102民初4751号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工程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12060.06元,并支付该款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9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96元,由被告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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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4 |
(2018)云0102民初47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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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4751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 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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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4751号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4月25日,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你、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612060.06元,并且每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的标准共同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9月12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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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5 |
(2018)云0102民初47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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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4750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 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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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4750号昆明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皇凯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4月25日,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你、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7000元,并且每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的标准共同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9月12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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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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