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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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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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4073号之一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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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5 |
2 |
北京致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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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6民初52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致远航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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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6-04 |
3 |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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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304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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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14 |
4 |
上海复珊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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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执540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上海复珊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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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0-09 |
5 |
上海复珊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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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执540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上海复珊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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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09-30 |
6 |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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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878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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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11-04 |
7 |
上海拜越广告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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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执179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上海拜越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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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9-03-29 |
8 |
上海拜越广告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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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执179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上海拜越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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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9-03-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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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91执3048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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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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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87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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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91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30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000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700元,由被告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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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2 |
原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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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87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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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8786号原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诚致友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补充证据副本、追加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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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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