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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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蓦然保健按摩店、昆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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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蓦然保健按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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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谭媛文、云南动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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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谭媛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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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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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云0102民初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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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75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动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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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753号云南动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谭媛文与被告云南动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谭媛文与被告云南动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4月21日签订的《动孕·会员服务协议》于2022年3月9日解除;二、被告云南动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谭媛文服务费11,470元;三、驳回原告谭媛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O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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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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