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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1001室(自编B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51
    • 法院公告 4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5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民终2768号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09-26
    2

    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民终2767号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9-26
    3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松杨、高秀琴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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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17026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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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1-01-14
    4

    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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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7109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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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09-02
    5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惠娴、林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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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351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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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8-07 2021-08-03
    6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越秀海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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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3877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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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1-07-12
    7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越秀海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艺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104民初387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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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1-07-12
    8

    向永强、广州市罡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终1379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向永强
    广州市罡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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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19 2020-03-30
    9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祥茂、何桥莲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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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4民初38026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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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9-12-23 2020-03-30
    10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甘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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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4民初3580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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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9-11-20 2020-06-16

    法院公告4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粤0104民初119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林柏强 梁惠娴 被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李素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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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09 2019-03-14
    2 (2018)粤0104民初205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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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9-27
    3 (2018)粤0104民初598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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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4 (2018)粤0104民初598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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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5 (2018)粤0104民初598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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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6 (2018)粤0104民初598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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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7 (2018)粤0104民初598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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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8 (2018)粤0104民初598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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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9 (2018)粤0104民初598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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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10 (2018)粤0104民初551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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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8-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景艺杰、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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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2768号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 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景艺杰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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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2768号景艺杰(YIJIEJING):本院受理的(2021)粤01民终2768号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景艺杰、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2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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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2

    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景艺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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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2767号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 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景艺杰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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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2767号景艺杰(YIJIEJING):本院受理的(2021)粤01民终2767号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景艺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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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3

    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景艺兴、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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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2768号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 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景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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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2768号景艺兴(YIJIEJING):本院受理的(2021)粤01民终2768号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景艺兴、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2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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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4

    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景艺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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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2767号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 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景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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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2767号景艺兴(YIJIEJING):本院受理的(2021)粤01民终2767号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景艺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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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5

    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盛东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和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爱酷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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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7109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盛东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东和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爱酷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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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7109号北京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爱酷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盛东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和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盛东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和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爱酷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8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10时-12时在第57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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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9
    6

    (2018)粤0104民初30277号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剑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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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3027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韦剑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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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韦剑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剑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30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韦剑雄向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99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99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3日按年利率8.664%计至2017年4月11日)、罚息、违约金(罚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99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韦剑雄向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47.49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剑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月日(以大洋网上公告日期为准)经办人:李金留联系电话:020-83009482523714912018-11-2317:12:31:0(2018)粤0104民初30277号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剑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上诉,广州市,韦剑雄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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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3
    7

    (2018)粤0104民初30280号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学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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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3028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学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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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钟学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学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30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钟学星向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6日按年利率8.664%计至2017年4月23日,以借款本金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4日按年利率8.664%计至2017年4月23日)、罚息、违约金(罚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钟学星向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9.27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学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月日(以大洋网上公告日期为准)经办人:李金留联系电话:020-83009482523714982018-11-2317:12:28:0(2018)粤0104民初30280号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学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上诉,广州市,钟学星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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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3
    8

    (2018)粤0104民初30279号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茂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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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3027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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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吴茂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茂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30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茂华向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4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5日按年利率8.664%计至2017年4月26日,以借款本金1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6日按年利率8.664%计至2017年4月26日)、罚息、违约金(罚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茂华向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7.84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茂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月日(以大洋网上公告日期为准)经办人:李金留联系电话:020-83009482523714962018-11-2317:12:36:0(2018)粤0104民初30279号原告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茂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上诉,广州市,吴茂华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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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3
    9

    (2018)粤0104执异2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童建辉、陈碧珠、刘妮妮、中鑫国通担保有限公司、广东恒发渔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发食品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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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执异2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东和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爱酷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华盛东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恒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鑫国通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恒发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恒发渔业有限公司 广州恒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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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执异258号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童建辉、陈碧珠、刘妮妮、中鑫国通担保有限公司、广东恒发渔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发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恒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恒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童国育、胡鹏飞、北京市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盛东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和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爱酷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童建辉、陈碧珠、刘妮妮、中鑫国通担保有限公司、广东恒发渔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发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恒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恒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童国育、胡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市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盛东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和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爱酷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18)粤0104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邮政编码:510600523645582018-11-1615:18:04:538(2018)粤0104执异2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童建辉、陈碧珠、刘妮妮、中鑫国通担保有限公司、广东恒发渔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发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恒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恒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童国育、胡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执行,送达,公告,广州市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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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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