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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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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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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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3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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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6-02 |
2 |
深圳市易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晨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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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853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易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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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1-26 |
3 |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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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1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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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02 | 2019-10-23 |
4 |
南京乐派汽车装璜用品有限公司、黄志勇、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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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8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乐派汽车装璜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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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8 | 2019-06-11 |
5 |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德乐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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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10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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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 2019-01-03 |
6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同富晟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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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执3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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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3 | 2018-03-16 |
7 |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邑隆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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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39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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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1 | 2018-05-31 |
8 |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德乐商行邵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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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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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0-20 | 2018-09-06 |
9 |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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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248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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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8-30 | 2018-12-15 |
10 |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重庆车之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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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2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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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7-31 00:00:00 | 2018-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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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硚口区德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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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G87 | 2017-07-04 |
2 | - | - |
原告-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同富晟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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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青河县人民法院 | G49 | 2017-07-04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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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7-03-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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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23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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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3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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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3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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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2021)粤0391执91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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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9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易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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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911号深圳市易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3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9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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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3 |
(2019)粤0305执3945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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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9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黄志勇 南京乐派汽车装璜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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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945号南京乐派汽车装璜用品有限公司、黄志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乐派汽车装璜用品有限公司、黄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945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承办人:张庆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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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4 |
(2019)粤0305执394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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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9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黄志勇 南京乐派汽车装璜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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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3945号南京乐派汽车装璜用品有限公司、黄志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88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39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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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5 |
(2018)粤0305执10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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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10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硚口区德乐商行 邵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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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1040号武汉市硚口区德乐商行、邵德刚: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晨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10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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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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