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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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建执法行罚决字[2017]第2-120号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价款1%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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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详情 |
2 | 大建执法行罚决字[2016]第2-114号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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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详情 |
3 | 大中执法罚决字(2017)030001号 | 大连市中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大连郡原置业有限公司在大连市中山区东港商务区G01地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第五条:“(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第十二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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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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