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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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邴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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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9-06-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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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12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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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23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 而仅能通过 标的物提出确权请求 被上诉人- 提出确权请求 执行法院对执行程序中 当事人-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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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11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智中,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苍溪县运山镇玉星街54号附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110027679。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邴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邴月,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橙厂村橙厂屯143号,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8604232714。原审原告: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18号世界金融中心B座1423。法定代表人:侯智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智中因与被上诉人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邴月及原审原告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4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侯智中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邴月将其持有博瑞公司的20%股权返还给侯智中,仁众公司对邴月的股权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仁众公司、邴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博瑞公司、侯智中与仁众公司之间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仁众公司与博瑞公司为了确保20%利润按照约定支付,约定仁众公司、邴月变更登记为博瑞公司持股20%的股东。侯智中作为博瑞公司的股东,同意将20%的股权转移给仁众公司,但第四部分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第71条约定,博瑞公司、侯智中与仁众公司之间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在涉案股权办理工商变更后,仁众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并没有成为博瑞公司的债权人,故仁众公司、邴月无权取得涉案股权的所有权。二、一审判决未明确涉案股权的归属,导致侯智中不能充分享有股东权益,不利于博瑞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没有明确邴月、仁众公司是否应当向侯智中返还涉案股权,属于回避争议焦点,一审不应以目前不具备股权转让条件为由不支持侯智中的诉请。侯智中提起本案诉讼,是为了博瑞公司在后续经营中明确涉案股权的归属及实际权利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仁众公司、邴月无权取得涉案股权,不享有博瑞公司的股东权利,应当向侯智中返还涉案股权。原审原告博瑞公司答辩意见同侯智中上诉状。被上诉人仁众公司、邴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博瑞公司、侯智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仁众公司向博瑞公司支付违约金380万元;2.邴月将其持有博瑞公司的20%股权返还给侯智中,仁众公司对邴月的股权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一、2018年3月14日,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仁众公司与博瑞公司就项目资金展开合作,合作期间为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具体为仁众公司向博瑞公司提供2000万元资金,博瑞公司按照年化17%向仁众公司支付收益;同时,仁众公司按照20%的比例享有原告博瑞公司的利润,故约定博瑞公司将公司20%的股权无偿转让至仁众公司或仁众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但如协议终止,则仁众公司无条件返还股权。二、2018年3月14日,仁众公司向博瑞公司发出《指定接收股权通知书》,通知内容为:根据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之间的约定,仁众公司指定邴月接收和持有博瑞公司的20%股权。2018年3月14日,根据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之间的约定,侯智中和邴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侯智中将其持有的博瑞公司20%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邴月。2018年4月13日,侯智中和邴月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邴月持有博瑞公司公司20%股杈。三、上述《合作协议》签署后,仁众公司没有履行向博瑞公司提供资金的合同义务。2018年6月5日,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合作协议》,该份《合作协议》将合作期间变更为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合作金额增加至5000万元,年化收益为12%,协议约定了资金分批支付的时间节点。并且约定,若因仁众公司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博瑞公司所投项目的,仁众公司应承担所投项目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四、2018年6月13日,博瑞公司向仁众公司送达《项目确认书》,告知合作项目为收购东莞市莞城区丽峰路23号东田丽峰大厦76套商铺(项目总额6080万元),请仁众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500万元资金。博瑞公司主张其为该项目支付了380万元定金,由于仁众公司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资金,导致博瑞公司投资该项目失败,定金380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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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2 |
(2019)粤0303民初144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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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43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侯智中 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邴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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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邴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侯智中诉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邴月股权转让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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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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