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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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祝琳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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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4执3003号之二 | 返还原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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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30 |
2 |
长沙永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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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执保838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长沙永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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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8 |
3 |
长沙永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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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财保191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长沙永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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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1 |
4 |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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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执182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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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5 |
5 |
深圳市康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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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民初17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康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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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1 |
6 |
深圳市康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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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执保2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康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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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30 |
7 |
深圳市康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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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民初17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康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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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1 |
8 |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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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民终23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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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0 |
9 |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祝琳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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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4民初9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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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4-30 |
10 |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同城到家(深圳)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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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初1259号之二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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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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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50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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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50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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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5019号李向前、于晓秋、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二)、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三)、李向前(被告四)、于晓秋(被告五)、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六)、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50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6900万元以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欠息(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欠息合计人民币164594.80元),被告一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七个被告共同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81100520190000819)、被告七按照《保证合同》(81200201900019661-bz)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上述五个被告先于或同时于物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81100720190000178)的约定对被告六持有的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62036756股股权行使质押权,并有权从处置质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权利质押合同》(8110042020NS00001)的约定对被告一持有的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权,并有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6.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8110062020NS00001)的约定对抵押物[具体为:被告一现有的及将有的锂离子电芯(包括半成品、产成品)]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实现上述债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0时00分在第三十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21年11月16日10时00分在第三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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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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