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湖税稽罚[2019]44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7年1-12月你公司向职工发放年终考核奖317010元、节日福利费67230元、实物福利费318240元、高温费183609元,为职工缴纳意外保险合计94281元,均未并计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717.44元。2、2018年1-12月你公司向职工发放年终考核奖326430元、节日福利费64030元、实物福利费980206元、高温费364426元,为职工缴纳意外保险合计89140元,均未并计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525.13元。以上税款合计68242.57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8242.5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4121.3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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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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