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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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孔波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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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66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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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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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杨华马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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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89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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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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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甘性超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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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51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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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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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陈益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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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3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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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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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冉润清张勇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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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3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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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21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薛友双李贤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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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63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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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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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何云露蒋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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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33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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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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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学与陈继容马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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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4民初207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继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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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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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邓金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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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28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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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6-21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陈晓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简易程序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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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10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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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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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3执2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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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执2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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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3执2430号马群: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马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委托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马群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香格里拉.含湖居101号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谛威评报字[2019]第15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现予以公示送达,公示期15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示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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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2 |
(2019)渝0113民初26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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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26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赵晓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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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3民初2648号赵晓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3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晓玉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借款本金609376.39元及截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利息26069.30元,并从2019年1月2日起以尚欠利息26069.30元为基数计收复利(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加收30﹪计算至该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晓玉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支付从2019年1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罚息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加收3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赵晓玉未能按时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对被告赵晓玉所有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127-2-7-2号[渝(2016)北碚区不动产权第001125145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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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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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112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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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112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杨云 王莉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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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3民初11292号杨云: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杨云、王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9414.25元、利息13497.34元及罚息和复利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1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上午9:30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20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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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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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113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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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113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 黄润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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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3民初11365号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黄润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11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由审判长郭华,人民陪审员穆丽芬、吴洪兰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润东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6255.27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4486.26元,本息合计250741.53元;2、判令被告黄润东立即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246255.27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4486.26元为基数,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再加收30%计算);3、判令本案律师费11283元由被告黄润东承担;4、判令被告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润东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黄润东所提供抵押的位于巴南区渝南大道1113号16号楼12-6房屋以折价方式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黄润东、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特此公告。收件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郑飞邮编:401320电话:02366212441二О一九年八月五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05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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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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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执恢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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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执恢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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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3执恢411号陈贤烈: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陈贤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开睿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陈贤烈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18号6栋8单元6-2号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渝开睿源(房估)字[2019]第075号评估报告书,现予以公示送达,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示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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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6 |
(2019)渝0113执恢4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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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执恢4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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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3执恢413号陶承武: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陶承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陶承武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18号1栋2单元6-1号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重华川估字(2019)第270号评估报告书,现予以公示送达,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示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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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7 |
(2019)渝05民终41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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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终4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上诉人- 田世辉 张春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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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5民终4123号田世辉、张春兰: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上诉人田世辉、张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9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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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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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69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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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民初695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许大刚 庞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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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民初6955号许大刚、庞娟: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3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6/26上传日期:2019/6/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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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9 |
(2019)渝0113民初26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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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26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 童开平 丁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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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3民初2644号童开平、丁丽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童开平、丁丽平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借款本金359537.98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的利息26342.42元,并从2018年12月22日起以尚欠利息26342.42元为基数计收复利(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加收30﹪计算至该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童开平、丁丽平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支付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罚息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加收3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童开平、丁丽平未能按时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对被告童开平所有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园区大道26号典雅温泉城20幢2-3-1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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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10 |
(2018)渝0113执42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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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执4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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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3执4282号郭荣: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郭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郭荣位于巴南区巴滨路888号7幢17-4号房屋进行询价,评估总价为1070000元,现予以公示送达,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逾期未申请重新询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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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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