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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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0102民初7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福新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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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8-01-11 |
2 | (2017)闽0102民初74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福新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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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8-01-11 |
3 | (2017)闽0102民初7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福新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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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8-0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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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景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龙物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北寰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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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4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市龙物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北寰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景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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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北寰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景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龙物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北寰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184.41元,减半收取计210092.21元,由原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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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2 |
原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龙物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北寰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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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4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市龙物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北寰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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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北寰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龙物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景虹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北寰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分别为LHWY-YW-GX-XH-16001-07、LHWY-YW-GX-XH-16001-08、LHWY-YW-GX-XH-16001-9、LHWY-YW-GX-XH-16001-10的四份《煤炭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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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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