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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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桂平与郭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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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9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邹桂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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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8-15 |
2 |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启迪科技城(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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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03民初3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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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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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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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22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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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9 |
4 |
张俊鑫与叶锡荣、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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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俊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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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9 |
5 |
吴尚友、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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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440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尚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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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02 |
6 |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尚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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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8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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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9-11 |
7 |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琼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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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57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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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2-01 | 2020-06-12 |
8 |
张俊鑫、叶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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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张俊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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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1-10 | 2020-12-29 |
9 |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尚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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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578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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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0-01 | 2020-03-27 |
10 |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董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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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996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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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20-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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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22372号广州市道扬钢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迅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张崇浩、肖宏湘、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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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23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道扬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张崇浩 广州市迅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肖宏湘 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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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2372号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肖宏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道扬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迅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张崇浩、肖宏湘、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22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广州市道扬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肖宏湘、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1208642021-11-2216:29:22:782联系人:林倩、李煜(2021)粤0106民初22372号广州市道扬钢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迅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张崇浩、肖宏湘、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肖宏湘: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林倩、李煜电话:020-830067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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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2 |
(2020)粤0105执25766号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琼龙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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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2576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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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25766号陈琼龙: 本院在执行(2020)粤0105执2576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257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540689492021-09-2915:31:55:201联系人:刘淼(2020)粤0105执25766号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琼龙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陈琼龙: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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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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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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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760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彭广中 被告- 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彭国平 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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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钟二路段60号B栋1楼102,法定代表人:黄俊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TEJ49)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广中撤回对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540389002021-09-0217:20:45:0(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广州市,公告,管理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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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4 |
(2021)粤0106民初22372号广州市道扬钢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迅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张崇浩、肖宏湘、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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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23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道扬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 张崇浩 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肖宏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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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2372号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肖宏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道扬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迅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张崇浩、肖宏湘、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五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07684元及违约金暂计200000元(违约金以1207684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40768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9日9时30分第三十四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240032021-08-1917:05:41:0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1)粤0106民初22372号广州市道扬钢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迅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张崇浩、肖宏湘、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肖宏湘: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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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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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75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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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75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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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7544号叶锡荣、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俊鑫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7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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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6 |
(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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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760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彭广中 被告- 彭国平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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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自编8号二楼(部位:B214),法定代表人:彭国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GL25E;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钟二路段60号B栋1楼102,法定代表人:黄俊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TEJ49)送达开庭传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68元,交通费1830元(30元×61天),住宿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100元×61天);2、被告彭国平向原告支付误工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具体赔偿款项、金额待法院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后计算;3、被告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537143062020-12-1616:57:21:996(2020)粤0113民初7608号原告彭广中与被告彭国平、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观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有限公司,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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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7 |
(2020)粤0118财保232号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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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财保232号 | - |
原告-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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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财保232号广州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8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二O二O年六月十九日533979072020-06-1919:39:09:0(2020)粤0118财保232号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送达,公告,有限公司,财保,裁定书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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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8 |
(2019)粤0105民初15787号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琼龙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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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57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琼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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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5787号陈琼龙: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琼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15787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57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琼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3日的管理费719410元及相应利息(以71941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14元,由原告负担224元,由被告负担1099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1616642020-02-2813:13:39:0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19)粤0105民初15787号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琼龙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陈琼龙: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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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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