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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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5执3770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1 | 详情 |
2 | (2019)浙0105执3768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1 | 详情 |
3 | (2019)浙0105执3766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1 | 详情 |
4 | (2019)浙0105执3764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1 | 详情 |
5 | (2019)浙0105执3639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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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62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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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6284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波特曼萌宠集(杭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波特曼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徐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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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6284号波特曼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徐建:本院受理原告波特曼萌宠集(杭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波特曼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徐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628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股东一、股东二)履行对波特曼萌宠集(杭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义务,判令股东一(被告一)波特曼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607.235万元,判令股东二(被告二)徐建补缴出资款150万元;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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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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