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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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皖0803民初23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 被告-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锐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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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2-28 |
2 | (2018)皖0803民初420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滨湖区文娟粉煤灰经营部 被告- 国恒能投(杭州)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锐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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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8-12-16 |
3 | (2018)皖0803民初420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滨湖区文娟粉煤灰经营部 被告- 国恒能投(杭州)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锐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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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8-06-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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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诉被告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锐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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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23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 被告-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锐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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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诉被告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锐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的起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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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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