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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睛创视

    深圳市点睛创视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6栋8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点睛创视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景林,京尚睿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睿尚京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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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57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点睛创视技术有限公司
    李景林
    京尚睿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睿尚京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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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07-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执12050号E网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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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20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点睛创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京尚睿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李景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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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050号京尚睿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李景林: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点睛创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尚睿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李景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尚睿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李景林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2045416.3元);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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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8
    2

    (2020)粤0305执1205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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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20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点睛创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景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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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050号李景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点睛创视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7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0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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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3

    (2020)粤0305执1205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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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20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点睛创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京尚睿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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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050号京尚睿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点睛创视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7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0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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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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